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凌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2********0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527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8)项下,截止2018年11月24日的本金4050000元、利息2010.94元,合计4052010.94元,并以405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8)第三条第3.1.1、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2010.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8)第三条第3.1.1、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被告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黄其凯、张咏菊、陈万辉、徐凌燕、王强、朱庭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徐凌燕名下的位于城东大道60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宜市国用(2013)第100201077-1-010906号、036620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7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保全费在最高额341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汪家忠名下位于港窑路36-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265558、宜市国用(2009)第14010110-36-负0201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76号]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保全费在最高额702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42元,由宜昌瑞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黄其凯、张咏菊、陈万辉、徐凌燕、王强、朱庭黎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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