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4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万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9)项下,截止2018年11月26日的本金4036817.27元、罚息880.88元,合计4037698.15元,并以4036817.27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09)第三条3.1.1、3.1.2、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徐凌燕名下位于东山大道409-10-307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277683、宜市国用(2009)第150102034-14-3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000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保全费在36670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雷宗友、宋绍芹名下位于鹌鹑包路2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333336、宜市国用(2014)第020103028-71-5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001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保全费在54844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18元,由宜昌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宜昌银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黄其凯、陈万辉、王华、吴金兰、徐凌燕、张咏菊、汪家忠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