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82********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960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鹏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17603.47元、利息1650.19元,合计119253.66元;并以借款本金117603.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4%支付复利。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4555元,由被告赵鹏负担。被告赵鹏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