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4********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821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建向原告王晓婷归还借款本金48339元,并以4833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王晓婷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晓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78元(原告王晓婷已预交),由被告邹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王晓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