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富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5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4民初193号
案号
(2020)辽0604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富涛、刘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795 461.67元,并以795 461.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比利时进口液氮冷冻机1台、天烨切丁机2台、李工牌切丁机1台、台湾切丁机2台、诸城万利输送带机1台、万利牌提升机2台、万利风干机1台、万利清洗机1台、万利杀菌清洗机1台、万利冷却清洗机1台、万利宽式输送机1台归第三人周义永所有。如果被告于富涛、刘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 758元,保全费4 520元,合计16 278元,由被告于富涛、刘娥负担。第三人周义永预交案件受理费6 900元,由被告于富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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