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3898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高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来喜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051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3051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程来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397元,原告程来喜负担17397元,被告池州高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39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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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桂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15386561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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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