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永辉汽车租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宁县永辉汽车租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038127.9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查道林、江文才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1038127.93元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查道林、江文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永辉汽车租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永辉汽车租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8四、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3元,由被告怀宁县永辉汽车租赁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查道林、江文才共同负担,鉴定费13080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操斌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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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查道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51818503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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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北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