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02民初120号 |
案号 |
(2019)皖0802执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军、张兄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2525.58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9月14日的利息为747.78元;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等;二、如被告朱军、张兄芝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有权要求对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a-5-20号的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号:安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021802号)依法处置,并对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81元,由被告朱军、张兄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