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702民初1602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解除原告池州市鼎泰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的《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租赁合同》;4二、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鼎泰架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285994及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池州市鼎泰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钢管27975.4米、扣件112927只、套管2232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88元,由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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