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云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1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9091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1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利息120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二、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产生的逾期管理费、罚息(以本息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云瑞对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云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50元,由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云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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