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76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9031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3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晓飞、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5636.02元、利息(含罚息)61855.52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之后利息、罚息以本金185636.0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魏晓飞、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16849元;三、被告魏晓飞以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ap007k的车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魏晓飞、姚静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758元,合计7824元,由被告魏晓飞、姚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