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4********4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刑初81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健退赔被害人张肖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宋旭密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退赔被害人何霞人民币二十六万一千四百四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