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11********5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3民初4075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永忠、汤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232470.23元;二、被告傅永忠、汤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232470.23元的逾期利息(以4232470.2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80元,减半收取计40840元,由被告傅永忠、汤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