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309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2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满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小钧借款本金23550.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8949.24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其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满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小钧律师费900元;6三、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被告金满容、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