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4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3094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满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小钧借款本金23550.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8949.24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其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满容、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小钧律师费900元;6三、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被告金满容、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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