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占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3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2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占和华、张修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高群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二、被告占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高群借款本金19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詹高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22元,由原告詹高群负担1222元,由被告占和华、张修琴负担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