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1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303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3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五、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六、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6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七、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八、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九、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文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十、被告陈勇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64元,由被告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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