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刑初428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8)皖010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飞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之缓刑部分;被告人周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2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的16日。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撤销本院(2018)皖010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陶鹏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之缓刑部分;被告人陶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的16日。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玉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周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