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刑初428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2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8)皖010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飞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之缓刑部分;被告人周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2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的16日。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撤销本院(2018)皖010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陶鹏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之缓刑部分;被告人陶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的16日。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玉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周飞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