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3********5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刑初50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3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振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36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35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陆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超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阮德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梦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汪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章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瑞宣告缓刑的部分。十二、被告人陈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方春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建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曾阿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振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江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潘秀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百三十七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丁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郭茂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聂小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江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二十三、被告人宁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孙龙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千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三千七百六十三元,依法返还被害人。二十六、责令被告人徐光明、李振华、肖丰、刘学、陆军、吴超群、阮德文、王梦雅、汪琴、章静、陈瑞、方春光、王建华、曾阿磊、许振华、丁磊、郭茂成、聂小波、宁罡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依法返还各被害人。二十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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