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刑初431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2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许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祝憬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12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晓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退赔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许海涛、祝憬灏、陈城、余晓双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