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6********6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刑初431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海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祝憬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12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晓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退赔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许海涛、祝憬灏、陈城、余晓双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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