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24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9)桂1424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 699 900元及利息1 128 639.22元,本息合计10 828 539.22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11月22日,从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李广新、覃永玲、陈学全、陈学智对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6 771元,由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广西隆安银丰淀粉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九龙淀粉有限公司、陈学文、李广新、覃永玲、陈学全、陈学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46777176877 |
登记机关 |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新县城北华侨管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