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3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冬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11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冬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刘冬妮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10幢3207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78641)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刘冬妮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冬妮追偿。。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12元。由被告刘冬妮、被告安徽众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冬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43784978A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栋1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