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221民初765号
案号
(2019)宁0221执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学智、徐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8500元、利息390267.0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8日),合计3288767.09元;二、被告冯学智、徐娜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三、被告张宇峥、周艳玲、杨晓明、马春霞、贾永忠、李鹰、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5元,由被告冯学智、徐娜、张宇峥、周艳玲、杨晓明、马春霞、贾永忠、李鹰、宁夏美力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时间
2019-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宁0221执610号
立案日期
2019-02-01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7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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