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邬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5********7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7民终2775号
案号
(2020)湘0703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3139民事判决;二、曾华凤、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云翔借款本金269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1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至2018年10月5日;以本金26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三、驳回郭云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郭云翔负担2000元,由曾华凤、邬磊负担2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30元,由郭云翔负担5108元,由曾华凤、邬磊负担34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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