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3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蓝星玻璃有限公司、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韩玲芝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保全费1555元,合计5965元,由被告徐州蓝星玻璃有限公司、赵林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