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1********5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11民初2633号 |
案号 |
(2020)湘0211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国泉偿还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12 800元(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国泉支付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谢国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财产保全费1055元,合计3113元,原告谢国泉承担1517元,被告唐慧承担15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