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8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91民初31号
案号
(2016)鄂0591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及各被告共同确认:原告为被告朱贤尧共向湖北银行宜昌东山支行代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300615.25元(具体包括:2015年3月20日代偿利息74097.76元;2015年4月20日代偿利息38750.00元;2015年5月20日代偿利息37500.00元;2015年6月20日代偿利息38750.00元;2015年7月20日代偿利息37500.00元;2015年9月6日代偿本息5074017.49元),上述代偿款合计5300615.25元,并以5300615.2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另为追偿代偿款,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4799元,公告费300元,律师费25万元。本条上述各项费用合计5575714.25元,各方均予以确认。二、被告朱贤尧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条约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三、被告刘小燕、林涛、湖北新黍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新黍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中小企业创业园(十里铺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13)第0100514号,地号:420581013030GB00294,他项权证号:都市他项(2014)第0400092号)以及其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中小企业创业园(陆城中笔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13)第0100466号,地号:420581013024GB00504,他项权证号:都市他项(2014)第0400091号)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债务的范围内享有抵押担保优先受偿权;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经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时间
2016-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吕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宜昌市点军区紫阳村华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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