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和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2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03民初160号
案号
(2020)赣0403执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辛和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返还信用卡本金13221.22元、利息1125.95元、违约金788.99元,消费手续费186.08元,共计15322.24元;并以13221.2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辛和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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