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1民初1606号 |
案号 |
(2020)粤0511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4600070】。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9)粤0511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投融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348.75万元受让原告汕头市投融资集团公司持有第三人汕头市万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8.26%的股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1348.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投融资集团公司律师费9万元;三、原告汕头市投融资集团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向群持有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东信车模,证券代码838680)合共2872559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向群、被告吴少芸对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向群、被告吴少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6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共56633元,由被告东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向群、被告吴少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向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7665562219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凤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