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05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524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窦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季发借款本金500 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2%(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900元,减半收取5 450元,保全费1 270元,由被告窦忠民、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一、撤销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二、窦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季发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10月21日开始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并扣除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2日的30000元、50000元已给付息款);三、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刘季发负担623元,窦忠民、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担4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窦忠民、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担9654元,刘季发负担1246元。保全费1270元,由窦忠民、饶河县双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窦忠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474969056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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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育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