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4********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423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0)宁0423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劳务费52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