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403执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2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691.9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享有对九房权证浔字第1000053881、1000053880、1000053879、1000053878及丁东辉名下九房权证浔字第142037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九江市嘉信实业有限公司、陈浔国、陈浔强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九江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0元,由被告九江飞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市嘉信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市融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兵、李鹏、陈浔国、陈浔强、丁东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