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3民初1286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1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气费98721.7元; 二、被告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据括号内的基数和起止时间,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向原告武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以21335.6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2、以48589.2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3、以71310.8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4、以95752.8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5、以102071.2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6、以87071.2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7、以77071.2元欠款为基数,2016年10月31日一天;8、以83882.4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9、以96372.6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10、以76372.6元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11、以88287.2元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12、以98721.7元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项欠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所欠燃气费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武宁县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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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志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355846509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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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