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61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周民初字第760号
案号
(2015)周执字第000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对本案借款合同关系及合同的约定均无异议,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侯少丹于2012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9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年利率以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15%,具体年利率是6.9%。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借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至2014年3月21日被告侯少丹尚欠本金2909998.22元,利息、罚息共计84122.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原、被告均同意被告侯少丹于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还款5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若被告侯少丹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还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一并向周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对被告侯少丹提供质押的工商银行编号为闽B01127183储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上海珂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侯少丹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珂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少丹追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753元,减半收取15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5000元,被告侯少丹、上海珂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3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时间
2015-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肖家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0766177926Y
登记机关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天王路5号15号楼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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