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法商初字第0505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1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家盛、林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为105779.43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69900元;二、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张家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魏云来、魏明生、李静华、李妙禧、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李丹丹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云来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玉萍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明生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叶青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李妙禧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林开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合计37193元,由张家盛、林伯荣、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共同负担37193元(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37193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家盛、林伯荣、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时间
2016-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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