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03********6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0)东一法民三初字第868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恢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19462.86元。二、限被告林梦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39622.26元。三、限被告唐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16980.96元。四、被告杨辉、淮北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唐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林梦忠、唐涛、杨辉、淮北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各自的赔偿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7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负担441元,被告林梦忠负担899元,被告唐涛、杨辉、淮北公司连带负担3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时间
2017-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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