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建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7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扬商初字第0370号
案号
(2016)苏0203执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盈腾公司、大超公司、孙文明、卢建萍、卢正保、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支付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5月20日,期内欠息为24750元;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再加收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再加收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及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879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江苏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盈腾公司提供质押的2014年1月17日《最高额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项下4412吨钢材(中板)与盈腾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锡华公司、孙景恩、张海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588元(已由江苏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盈腾公司、大超公司、孙文明、卢建萍、卢正保、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负担。盈腾公司、大超公司、孙文明、卢建萍、卢正保、安庆公司、卢雨、季显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时间
2016-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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