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3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3367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孙燕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手续费111435元、利息40146.53元、滞纳金9872.29元(透支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之后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照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费800元;二、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青追偿;三、如被告张青、孙燕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张青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冀t1g555的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6元、保全费1395元,由被告张青、孙燕、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