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寿民初字第300号 |
案号 |
(2015)寿执字第00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仕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借款本金3999999.95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5月31日止的利息277658.56元,2014年6月1日起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玉、谢岩平、李式连、叶建华、郑玉平、上海卓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震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1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对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第23幢房地产[证号:沪房地南字(2008)第028182号]在15000000元最高抵押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谢岩平、李式连、叶建华、郑玉平、上海卓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震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仕平追偿。 五、被告黄仕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陈玉、谢岩平、李式连、叶建华、郑玉平、上海卓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震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鼎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不夜城国际眼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款项在15000000元最高抵押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6-08 |
发布时间 |
2015-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志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2768582722A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鼎市中山中路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