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8********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25975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8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久碧、张光菊、陈名胜、陈名义117331.47元; 二、限被告杜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久碧、张光菊、陈名胜、陈名义616530.93元;三、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668.53元;四、限被告杜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三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7652.96元;五、被告吴明霖对被告杜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高久碧、张光菊、陈名胜、陈名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683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50.75元,被告杜磊、吴明霖负担4269.91元,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负担812.6元。第三人之诉受理费154.02元(第三人已预交),由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负担20.23元,被告杜磊、吴明霖负担133.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时间
2018-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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