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32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金赞借款本金19250000元;二、被告储祥林、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金赞、江毛女、刘志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储祥林、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