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3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刑初53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刑初字第004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德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德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个月23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43年9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9年1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5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3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成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必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3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罗兆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撤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个月6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韩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李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周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彭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十五、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德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七万四千三百一十七元,发还被害人、被害单位;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房产、股权、车辆及资金等财产,依法分别予以发还,没收或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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