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1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235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2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75571.85元、利息4838.56元、罚息22.88元、复利34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37557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19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胡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临泉路丽水天锦苑6幢106室房屋(房地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1062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2元,保全费251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09元,由被告胡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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