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700********0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民终8093号和(2019)粤06民终80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604执4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109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10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上诉人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日丰中塑管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510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被上诉人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日丰中塑管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0元;五、驳回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武汉日丰世纪管道有限公司、武汉日丰中塑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周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6600元,由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由上诉人周军、武汉日丰世纪管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000元;上诉人武汉日丰中塑管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0元,由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48元,由上诉人周军、武汉日丰世纪管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800元,由上诉人武汉日丰中塑管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922元。武汉日丰世纪管道有限公司、周军、武汉日丰中塑管道有限公司、浙江金盈管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上述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限内径付给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退回6880元给上诉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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