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坤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82********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302民初1323号
案号
(2019)粤5302执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浮市依玛汉宫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379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至2017年6月30日,尚欠利息332062.31元;以499.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655%上加收50%计算;以1879.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22%上加收50%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云浮市亘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大岗山云浮石材博览中心(一期)首层a1-16号商铺【权属证书号码:00017897号】、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大岗山云浮石材博览中心(一期)首层a1-17号商铺【权属证书号码:00017898号】,在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580万元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何章兴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3至5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36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6、7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34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8至11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35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12、13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01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29至31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11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37、38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12号】、位于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与闻莺路交汇处(兴业广场)第三层34至36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4032号】,在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780万元额度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亚娣、何坤祥、何章兴、尹金容在3000万元额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74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依玛汉宫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亘隆投资有限公司、陈亚娣、何坤祥、何章兴、尹金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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