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02民初3165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科派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息合计299.558105万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7.65%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钱超、尹秀梅对被告科派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有权以被告钱超、尹秀梅提供抵押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7号楼301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淮阴字第b201513365号、b201513366号)经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765元,减半收取153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82.5元,由被告科派电动车有限公司、钱超、尹秀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