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91民初750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7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729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729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丁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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