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1113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139844.23元,罚息1691.67元及后期罚息(以本金13984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赵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