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2民初1080号
案号
(2020)皖1502执1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共同偿还原告周本宏、潘凤借款本金83万元;二、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支付原告周本宏、潘凤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元月29日止的利息10万元(以年利24%计息);上述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支付原告周本宏、潘凤自2014年元月30日起算的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24%计息,本清息止);四、驳回原告周本宏、潘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9580元,由原告周本宏、潘凤负担7830元,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负担1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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