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02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0)皖1502执1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共同偿还原告周本宏、潘凤借款本金83万元;二、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支付原告周本宏、潘凤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元月29日止的利息10万元(以年利24%计息);上述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支付原告周本宏、潘凤自2014年元月30日起算的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24%计息,本清息止);四、驳回原告周本宏、潘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9580元,由原告周本宏、潘凤负担7830元,被告王开友、马晓明、娄华、潘超负担1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