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02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仲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和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方学勤、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杨明高、陶明卫、鲁绪兵、苏磊、苏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学勤、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杨明高、陶明卫、鲁绪兵、苏磊、苏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仲东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王仲东、方学勤、安庆市龙湖精米厂、安庆市6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杨明高、陶明卫、鲁绪兵、苏磊、苏军负担13700元(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