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30********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新宏与程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4日的年利率按9.66%计算;2016年8月5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年利率按514.49%计算)。二、被告张新宏与程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三、如被告张新宏与程惠莲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对被告王文信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贵池二中南侧清溪南苑小区a2栋504室、c6栋102室,贵池区南大门1号地块1栋6号;被告刘燕所有的位于贵池区长江南路西侧、党校北侧清溪南苑小区a1栋109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0元,由被告张新宏、程惠莲、王文信、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